律师以案说法——受伤致残又被离婚,弱势群体该怎样维权?
律师介绍:许聪聪,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攻公司法人治理事务,参与过多家公司股权并购、融资等专项服务,也代理过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公司解算等公司类诉讼案件,同时,对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有较多研究,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一、案情介绍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2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结婚时,王某给了张某2万元作为彩礼。2021年1月份,张某在上班期间被机器轧伤手臂,住院期间,王某对张某不管不问,既不陪护照顾也不支付住院费用。出院后,张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需要继续做康复治疗,但此时王某拒绝让张某回家居住,无奈,张某只能住在其父母家,由父母照顾日常生活。张某出院后1个月,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返还2万元的彩礼。
那么,作为张某,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解析
该案件并不复杂,但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处理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1、对于是否同意离婚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是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婚姻关系自然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维系。同时,婚姻又是自由的,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可提出离婚。
本案中,女方因意外致残,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另一方的男方有义务照顾女方生活。然而,男方选择了以诉讼方式来结束这段婚姻,虽然此种行为于法于理均有失公允,但男方有选择的权利,是否判决离婚由法院最终裁量,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因最近事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基于男方的蛮横无情,女方在慎重考虑后也不愿再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律师也建议女方同意离婚,早日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
2、对于结婚彩礼是否返还
根据《最高院对于适用&补尘辫;濒迟;民法典&补尘辫;驳迟;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叁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涉案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年有余,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一)和(二),另外,2万元的结婚彩礼,也并未造成婚后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因此,本案显然不符合彩礼退还的条件,故男方无权主张女方退还彩礼。
3、对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遵循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兼顾子女意见的原则;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则遵循公平、合理并适当兼顾弱势一方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故,在此不再赘述。
4、对于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中为家庭生活承担较多责任、履行较多义务的一方,或者离婚后生活较为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或帮助。本案中,女方婚后努力挣钱养家,还承担了照顾男方母亲的义务,女方为双方婚后生活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并且女方将所赚的钱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使得其在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穷苦。因此,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帮助。
本案中,虽然离婚诉讼是男方提起的,女方可以提起反诉主张权利。
叁、律师提示
1、在离婚案件中,离婚的弱势一方多为女性。因为女性无论在社会资源还是在家庭财产的控制与占有上,都远远低于男性。故,女性要有独立意识,努力做新时代女性,避免因婚姻的不幸,让自己的生活雪上加霜。
2、离婚救济制度是对因离婚遭受伤害或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救济,它主要保障离婚时弱势以及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因此,在离婚时,受伤害一方或经济确实困难一方应积极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遭遇婚姻家庭纠纷,要理性面对,尤其是面对家暴、出轨等问题时,一定要勇于发声,敢于维权,避免陷入“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心理怪圈。
4、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善于“借脑”,适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服务,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