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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喝两场,酒后身亡——亲属起诉同饮者索赔,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19 点击数:588

律师介绍

李文朋律师,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公司合规师。擅长专业:婚姻家庭、侵权类案件及民商事案件,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合规业务。

  

连喝两场,酒后身亡

亲属起诉同饮者索赔,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介绍:

死者江某与杨某系多年好友,2021年10月25日,江某听说杨某家里老人下葬就主动去帮忙。当晚5点多,杨某与几名亲属带了两瓶白酒到饭店。席间,杨某及亲属喝了一瓶白酒。江某联系杨某后加入饭局,杨某、江某等四人分喝了剩余的一瓶白酒。因是“白事”,杨某的饭局很快就结束了。杨某向江某提出一起回去,江某表示刚巧遇到在同一饭店另一包间自己的战友施某,让杨某等人先回,自己要与施某喝酒叙旧,杨某等人即离开饭店。江某加入战友施某的第二场酒局继续喝酒,当晚8点多,江某同施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先后离开饭店。途中,江某因醉酒骑车撞到路边的道牙后翻身栽入路边的绿化带中身亡。后经司法鉴定,江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5.9每尘驳/100mL,死亡原因系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颅脑损伤,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江某的父母、妻子及两个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由第一场酒局的组织者杨某及参加者以及第二场酒局的施某及参加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场酒局的组织者杨某、第二场酒局的施某、其他共饮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比例怎么划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自身应当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非受邀请参加第一场酒局,且在第一场酒局结束后继续加入非受邀请的第二场酒局,对自己酒后产生的损害负有绝对的主要责任。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江某加入第二场酒局加以有效劝阻,主观上存在放任态度,判决承担2%的赔偿责任。第二场酒局的施某明知江某已经严重醉酒,未加以有效劝阻、护送和照顾,判决承担3%赔偿责任。参与第一场、第二场酒局的他参与者与江某生前不曾相识,又无证据证明其他参与者存在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驳回了原告要求他参与者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江某的家人、杨某、施某叁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江某参加第二场酒局后发生的,杨某对江某因共饮而产生的附随性安全注意义务不能无限扩大,但杨某明知江某在饮酒的情况下,继续参加下一场酒局存在潜在风险,未进行有效劝阻和告诫,放任其参加下一场酒局,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承担2%责任,并无不当。江某主动加入第二场酒局,酒局结束后,施某作为唯一一名同江某相识的人,对江某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没有尽到照顾、护送义务,放任江某违法驾驶电动车回家,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承担3%的责任,并无不当。第一场、第二场酒局的其他共饮者与江某并不熟识,亦未邀请江某参加酒局,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江某有劝酒、灌酒行为,要求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一、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经典案例,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不同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类似的案例中,也有判决第一场酒局的人不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安全附随性义务是否被有效阻断,如被阻断,则无需承担责任。但归根结底,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补充。

二、在此提醒:不管情谊深浅,千万莫酒后驾车。酒局的组织者应对参与酒局的每个人的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没有对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或者未尽到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各共饮者之间也存在上述安全注意义务,千万莫劝酒、灌酒、斗酒,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叁、司法裁判的功能除了定分止争外,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指引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法院的判决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理念,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正是因为考虑到社会效果,判决酌定第一场酒局的组织者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